(5)曾在河北开车撞向一位触犯他的女检察官,并威胁说能叫她丢官。
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获得加害人的赔礼道歉与赔偿损失,以此作为对加害人谅解的一种条件,使纠纷得以解决,矛盾得以化解,完全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
此外,对于惯犯、累犯以及亡命之徒,应当重刑惩处。但社区矫正也还面临着重大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法律根据问题,社区矫正立法势在必行。三是结合,即所谓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事实已经证明,一味地强调严刑重罚是解决不了当前存在的犯罪问题的,我们应当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不同的犯罪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才能尽可能地将犯罪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非司法化是就诉讼程序而言的,在一般情况下,凡是涉嫌犯罪的都应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为此,必须对刑罚进行结构性的调整,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重新配置刑罚资源。对于重罪,一般而言应当从重处罚。总显得自己没有底气,所以才要扣大帽子压人,有一些外强中干、色厉内荏的感觉。
这一交易的穿帮,使整个审判作为一场十足的暗中操弄明里演戏的闹剧毫无遮掩地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这正是我们在二审开庭时看到的实际情形:证人回答问题都非常简单,回答辩护律师的问题时大多报以不知道来应付,唯恐多言必失。法庭辩论中出现这一幕,多少有些黔驴技穷的感觉。他们说,就算检方指控的李庄的妨碍作证的行为都是真的,也应该考虑到李庄犯罪中止的情节而减轻或免除其处罚,因为李庄的退出行动实系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公检法的执法司法程序,简直就是贯彻领导特定意图的一个过场,法庭就是演戏给老百姓看。此外检方又主动安排了唐勇、吴鹏两个警员出庭作证。
另外,在高子程律师问龚云飞:在09年四五月间龚刚模有没有去过海南、有没有受过伤时,他竟然都回答不晓得、不清楚。就是说,如果能够直接明白说出必须翻供的话,就不需要眨眼或使眼色教唆。既然同意法庭质证,为何只同意控方证人出庭,坚决不同意辩方证人出庭呢?世界上有这样公然不平等的诉讼程序吗?在一二两审中,辩方没有一个证人被允许出庭,怎么连个程序公平的样子也不装一下呢?至于拒绝辩方证人出庭的理由不但蛮横无理,更是提前泄露天机:你还没有听到他们的证言,不知道他们证言的内容,怎么就知道他们出庭作证对本案影响不大呀?难道李庄一认罪就认为万事大吉不需要辩方证人作证了?这样一种虽有事前培训但仍处处穿帮、漏洞百出、荒腔走板的所谓开庭审判,只会给人民极其虚伪、造假、做戏的印象。(4)经常炫耀你知道我的头儿是谁吗,我的后台很硬,威胁法官或检察官。
这就是为什么担任公诉人的女检察官幺宁女士要在一审开庭辩论理屈词穷处于劣势时终于使出了杀手锏——公布李庄曾在重庆接受龚刚华安排的嫖娼招待了。这八个证人分别是:李庄代理的被告龚刚模,李庄的助手马晓军,龚刚模的妻子程琪,龚刚模的弟弟龚刚华、堂弟龚云飞,重庆律师(应李庄邀请提供协助)吴家友,保利俱乐部(老板为龚刚模)员工汪凌、陈进喜。第二,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作曾有刑讯逼供行为的证言,同样不是毁灭或伪造证据。第三,我们尊重司法判决。
革命的阶级是这样,反革命的阶级也是这样。这种批评,本来就是法治社会的常态,但是似乎有人受不了,就很不高兴。
刑诉法只规定法院审理一般公诉案件的时间期限为一个半月,这包括从受理起诉到正式宣判之前的全部时间。当重庆当局执意要借李庄的头一用的时候,李庄已经没有退出代理或解除委托的自由了。
另一方面,对过去反右文革式的无法无天惨剧反省三十多年后,越来越多的人民民主法制理念更加刻骨铭心,所以对运动式、战役式的暴风骤雨执法尤其敏感,更愿意以警惕、谨慎的态度审视打黑中的一切举动,不赞成为了打黑除恶不必拘泥法定程序的看法做法,这正是时代进步的标志,没有什么要奇怪或纳闷的。李庄当庭咆哮,披露认罪换缓刑之内幕,抗议重庆当局失信,并表示要继续申诉。法庭拒不出示,又不说明理由,在以前的庭审中是少见的。这种霹雳式、闪电式的高速度,用于战争年代对敌军实施突然袭击、攻城掠地是可以的,但国家执法司法毕竟不是战争。作为多年受李庄提携和恩惠的晚辈,他也不愿背负忘恩负义的恶名而证明李庄有罪。2009年12月20日,律师高子程、陈有西接受李庄家属委托,为李庄进行辩护。
要迫使他们小心谨慎,认真配合大局,最好的办法就是杀鸡儆猴。唐律规定:见(现)禁囚不得告举他事。
当然,这样的编造,是聪明的、有使命感的政治家所不齿的。尽管刑事辩护的代理合同是一个民事合同,尽管李庄有权与当事人协商解除这一合同,但是重庆方面有权不准许其解除合同,所以解除委托的手续最后也没有签成。
在二审开庭回答公诉人提问时也说李庄对吴家友说龚刚模的口供很重要,你最好去找一个能够证实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人。总之,得以证来认定犯罪事实,不能仅仅凭口头(检举、供述或证言)。
如此明显说不清的原由的伤痕,难道不需要解释一下?难道任何刑讯逼供的怀疑都是不合理的?毕竟万目睽睽呀。如果考虑到有显著迹象表明龚刚模曾受刑讯逼供,则李庄的行为只是在依法排除刑讯逼供所获的口供(亦即排除非法证据),还原事实真相,是在防止屈打成招造成错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系列文字就是要专门讨论李庄案对人民的教育作用——我们知道,人民大众向来不是通过法律条文来了解什么是法,而是通过执法司法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的手续和结果来了解什么是法。这也有明显的违法嫌疑。
特别是因为会见被告时反对警方监视(《律师法》明文禁止警方监视)而多次与警员发生争吵,常常不留情面,弄得警方检方很被动。所以,我们特别不要把少数律师的问题放大为整个律师队伍的问题,不要把律师群体视为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敌对方,不要以律师刑事辩护胜诉率不足百分之五之类其原因众所周知的伤心事实为依据反过来嘲笑或贬低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不要把在法庭上仅仅声色俱厉以公诉权力威势压倒律师为己任的人视为功臣,而把稍重法律程序或稍显中立的庭审主持人视为对敌软弱而加贬抑。
既然李庄按照重庆方面的要求同意退出代理,他再也不能涉足伪证和妨碍办案了,重庆方面的要求也实现了,干嘛还要拘捕人家呢?按常理,在拘捕之前重庆方面根本没有必要发公函到北京司法局通报情况并要求协调,这简直是多此一举。它必定成为长久引人省思的经典案例。
这一眼神,不但不能证明李庄有罪,反而适足以说明律师会见被告的正当权利和被告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的正当权利被严重侵害。谁主张对李庄案严依法定程序、追求证据真实和充分,就等同于挺李,挺李就是为坏人辩护,为黑律师作伥,就是反对深得民心的打黑除恶运动。
我们难道就是想建设这样一种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民人不能相为隐的商鞅式的至治或法治?我们难道就是要建设那样一种人人担心在萧墙内、闺房内都有线民的草木皆兵、心惊胆寒的和谐秩序?古代近代中国及古今西方的法律在坚持亲亲相隐(近亲属有拒绝作证权)的同时,也逐渐把相隐范围扩大到了非亲属。当天就有网民破译出了其中的藏头语——被比(逼)认罪缓刑。象李庄这样一个狂傲的人,一审完全高调自辩,怎么可能几天之后就乖乖认罪呢?设法让他认罪的想法和安排就是不明智的,做这样的安排本身就可能自招侮辱,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第二是证人回答问题大有玄机。
他设计争取得到的龚刚模被刑讯、被敲诈、非公司出资人和控制者等证据,都有李庄介入前由警方录制的讯问笔录根据。这三者都是常人之理,都是中国传统伦理。
李庄被指控犯有刑法第306条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罪。应辩护方申请,经法院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对龚刚模的伤痕进行了法医鉴定,结论是: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
结果今天依然给我这样的判决。一方面,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最重大成就之一体现在中国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环境的改善上面。
本文由隔壁老李于2022-12-21发表在极致时空,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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